報關期限
什么是報關期限?為什么要規(guī)定報關期限? 答: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guī)定收貨人或其代理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根據(jù)《海關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發(fā)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規(guī)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jīng)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報關,加速口岸疏運,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chǎn)和使用,促進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
問:征收滯報金的期限如何計算?
答: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的15日;郵運進境貨物的滯報金起收日期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日。
轉關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日期有兩個:(1)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2)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15日。兩個條件只要達到一個,即征收滯報金。如果兩個條件均達到,則要連續(xù)計算滯報日期予以征收滯報金。
問:滯報金的征收對象是誰?
答:征收對象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代理進出口人或代理報關人)。
問:滯報金如何計算?
答: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10元免征。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是指由海關審定的正常到岸價格,如到岸價格不能確定,由海關估定。
進口貨物到岸價格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簽發(fā)征收滯報金收據(jù)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無牌價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的匯率折合計算。
問:滯報金是不是罰款?如果對海關征收滯報金的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按照《海關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向海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滯報金是由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產(chǎn)生的一種費用,不是罰款。海關出具的滯報金收據(jù)也不是處罰通知書。如果進口貨物及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海關征收滯報金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提出,但必須先交納滯報金。該項規(guī)定不適用《海關法》第五十三條。
問:是否有免收滯報金的情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征收滯報金:
(1)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海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已將貨物提取變賣的;
(2)經(jīng)海關批準收貨人向海關提供擔保,先提取貨物并在擔保期限內補辦申報手續(xù)的; (3)被海關扣留的貨物在被扣留期間的。
問: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時報關,海關是否也征收滯報金?
答:如確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期報關,其原因不在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的的,可向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確切證明,經(jīng)海關審查認可,可不按滯報論處或減收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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